在过去的2025年,我们不时看到税务机关公示个人所得税税收违法案例,这些案例包括网络主播转换收入性质偷逃个税、拆分收入骗享税收优惠、虚开发票虚假报销套取高薪、加油站等个体户业主隐匿收入等。本篇我们选取各地税务机关公示的177则个人所得税违法案例,以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九大类所得为分析主线,从地域分布、各类所得的具体违法事实、案件线索来源等角度进行分析,在数据分析基础上结合25年度征管情况,分析研判26年个税监管趋势,为各方提供参考。
一、2025年个税查处案件数据分析
数据检索基本情况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及各地税务局官网、税乎网公示的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税务事项通知书
检索口径:个人所得税+2025
案件数量:177篇
上述公开案例中,按照关键词共检索到846个案例,我们聚焦高收入人群的个税典型问题,剔除公示内容较为简单无法判断具体事项、未进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被税务通知、公司未扣缴员工工资薪金个税被处罚等案例,得到检索案例177篇并逐一分析。
(一)各省份公示个税违法案件数量分布

从各省份公示案件数量来看,江苏公示案件数量较高,部分违法案件类型会存在同类案件集中批量查处后予以公示情况。例如:澄迈县税务局对纳税人不符合海南税收优惠政策等进行通知并要求补税、桂林市对境外收入未申报个税发起批量通知并要求补税等。
(二)违法案件查处机关数据分析

我国税收征管,由征管局作为日常经营的主管税务机关与税务稽查作为专司偷逃抗骗等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机关共同组成。就税收违法案件而言,秉承宽严相济原则,征管强调“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公开曝光”的递进式执法,对如境外所得未进行纳税申报案件、法院判决显示的利息所得未进行纳税申报案件等,由征管局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方式给与纳税人自主申报或更正申报机会,其他涉及偷税等税收违法案件则由稽查局立案查处。
(三)所得性质的数据分析

表内数据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的九类所得性质进行的数量归类,除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外,其余七类所得在公示案例中均有涉及,其中股权投资涉及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股权转让涉及的财产转让所得数量占比最高。此外,基于CRS数据交换及其他途径引发的境外所得个税风险、违规享受海南财税优惠政策两类较为特殊,在统计违法案件类别中单独列示,以示提醒。
(四)股息红利所得违法案件数据分析

1.数据分析
在公示的股息红利类违法案件中,股东借款未归还、为股东支付报销个人及家庭日常消费支出、为股东购买奢侈品(手表、名贵包、名贵酒)、以股东亲属或朋友名义借款未归还等情形,根据财税[2003]158号、财税[2008]83号文规定,需视同对股东分红处理,由公司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在股息红利类的案件中,视同分红占比达到66%,超过正常发放股息红利未申报个税案件。有7则案例是企业发放股息红利未扣缴个税,处罚对象为公司,有4则案例则直接向股东个人追缴税款,以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未申报予以处理处罚。
此外,还应关注的情形为,部分企业直接使用股东或实控人账户账外收款隐匿收入,针对该类案件如何处理税务实践并不统一,部分案件税务机关只调整到企业层面,以企业隐匿收入并适用第六十三条定性企业偷税,而部分税务机关会进一步认定实际由股东收取并直接控制使用的账户内资金构成对股东的分红,不仅企业需要还原补缴企业所得税,还会进一步对账外收款并实际由股东占有的资金认定为构成对股东分红,追缴个税并对公司予以未扣缴个税的处罚。
2.典型案例:公司因股东占用资金5136万用于消费性支出未扣缴个税被处罚
在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示的案例中,某能源科技公司因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等支出合计5136万余元,未代扣代缴股东分红个税1027万元,被税务机关追缴并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公司应扣未扣股东分红个税行为处以0.5倍罚款。
(五)利息收入违法案件数据分析

1.数据分析
本次数据分析中,利息所得违法案例数量相对较高,主要为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收入,从案件线索来源看,在22个案件中,有10个案件线索明确载明来源于法院生效的民间借贷《判决书》或《执行通知书》,典型案例如:在青海省某检察院诉某税务局公益诉讼一案中,检院就甘某收到利息未申报缴纳税款行为向税务机关制发检察建议要求税务机关追缴,后检院以税务机关整改不到位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由此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利息收入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未申报缴纳行为存在较高风险。
2.典型案例:自然人之间利息未扣税,支付方被处罚
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税务局稽查局披露的一则案例中,自然人杨某向他人支付利息18万元,因未扣缴个税,被稽查局处以未扣缴个税的0.51倍罚款18360元。该案例是自然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因支付利息时没有扣缴个税被处罚,较为罕见。
3.法院与税务机关关于执行环节涉税处理的衔接
近年来,针对民间借贷利息案件、房屋租赁案件,法院与税务系统不断加强协作机制,对利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不动产拍卖的财产转让收入加强税收征管,部分地区已探索出“先税后款”模式,即当事人需凭借完税凭证领取执行款,若纳税人拒不配合,由法院直接将税款划转至国库。税务机关已越来越关注并加强对民事案件应征税收入的监管,这也是上述利息收入案件中,较高比例案件线索来源于法院生效文书的原因。
(六)财产转让所得违法案件数据分析

1.数据分析
财产转让所得涉税违法案件中:
(1)股权转让被查处案件数量最多,包括股权转让阴阳合同逃税、股权变动未申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制发通知书要求更正申报、股权转让未按规定纳税等行为,凸显税务机关对股权涉及的全生命周期监管;
(2)法院判决拍卖房屋后对债务人以房抵债行为税务机关会制发通知书要求纳税人申报缴纳个税,对法院执行环节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行为的衔接也应引起关注;
(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到期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也引发税务机关关注,税务机关制发通知书要求纳税人申报;
(4)财产转让案例中,还涉及到自然人自行转让旧房、财产被拍卖执行等被追缴税款案例。
2.典型案例: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到期后未申报个税
根据深圳市某区税务局公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耿某于2016年9月发生非货币资产转让并取得被投企业股权,于2017年8月15日向主管局提交《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并多次变更计划缴款时间,备案表记录的截止时限为2020年11月15日,税务机关于2025年9月18日通知其申报。
政策链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以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使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3.股权转让涉及个税风险的特别提醒
从公示的涉及股权转让违法案例中,部分案件显示线索来源于大数据推送,部分案件显示来源于总局的线索推送,例如在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公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提到通知事由为“2025年度总局数据风险局第一批非上市公司个人股权转让风险任务-你存在少申报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风险”,查处违法事实为:罗某以2万元将净资产份额价值为2045万余元的股权进行转让,要求罗某按照净资产份额价值作为股权转让公允价值更正申报,需补缴税款408万余元及滞纳金。另有一则1元转让股权案,也是由征管局下发通知书要求自然人补充申报。此外,亦有案件是直接由纳税人申报资料中显示的股东信息变更作为案件线索被主管局查到并要求补税。
上述关于股权转让的查处线索来源广泛,税务机关信息获取能力极大增强,部分税务机关采购数智化监管模块,实现对股权转让的全流程监管,高收入人群应当格外关注从投资到退出的全环节税务合规。
4.以房抵债房屋拍卖的个税风险特别提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对纳税人房屋拍卖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经营所得违法案件中被查处行业/领域数据分析

1.数据分析
(1)从行业分布来看,加油站经营者隐匿收入偷税被追缴个税及增值税案例占比较高,这与加油站作为稽查查处违法案件重点领域有关。此外,煤炭行业、服装行业均有涉及。
(2)从违法事实类型看,隐匿收入偷税是经营所得高发违法类型,主要表现为经营者通过账外收款等方式隐匿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个税;成本端而言,也有通过虚开发票虚列成本支出偷逃个税;
(3)拆分收入骗享税收优惠也是公示案件中涉及的偷税手段;
(4)通过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行为涉及的少缴纳个税案件亦有涉及,包括通过合伙企业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未申报缴纳经营所得被追缴税款案、取得分红未申报缴纳个税等;
(5)有1则案例还涉及到某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煤矿关闭补偿款未进行纳税申报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2.典型案例:不使用创投基金政策,对股权转让收入应更正申报为经营所得
平潭某税务局向纳税人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认定金某作为合伙人参与投资设立的某有限合伙企业为非创业投资基金,不适用创投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政策,对其2019年从该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开展自查并更正申报。
3.隐匿收入偷税案件中以核定方式追缴个税较为普遍
在经营所得偷税案件中,通过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计算追缴经营所得个税适用较为普遍。在四川达州、广安、江苏泰州、黑龙江牡丹江等地公示的加油站偷逃税案件中,对经营所得个税均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以成本资料不全,不能准确核算经营成本等原因,按照加油站所属行业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
(八)工资薪金所得及劳务报酬所得违法案件数据分析

由于我们本次统计以各地税务局公布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税务事项通知书》作为分析依据,并未将国税总局及各地方税务局曝光的个税违法案件统计其中,因此网络主播偷税案件数量不高,如综合25年各地税务机关曝光的网络主播偷逃个税案件,则网络主播将取得的短视频、直播带货佣金劳务报酬转换收入性质偷逃个税案件仍有较高数量,且持续面临高压打击态势。
此外,医药行业包括医疗美容、口腔门诊、制药企业、医药咨询公司等将外聘医务人员的手术劳务费、医药代表的销售提成通过虚开发票方式套取,帮助前述人群偷逃个税案件占比较高,同类行业还包括工程施工领域对外支付劳务费用未扣缴个税案件高发。
第三,公司体系性的将高管的工资、奖励提成等进行“税筹”,通过灵工平台虚开发票方式转换收入性质或拆分工资收入案件频发。
(九)财政奖补等偶然所得未缴纳个税
本次检索中,有3则案例涉及到奖补收入未按偶然所得规定申报缴纳个税,包括取得的县政府奖补收入、出口奖补收入、个税奖补收入,提请纳税人关注相关税收风险。
(十)一例出租不动产未缴税被举报
本次检索案例中,仅有1例因出租不动产未申报缴纳个税被举报案例,对应财产租赁所得税目。
(十一)境外所得引发税局全面关注
本次检索案例中,有5例为境外所得涉及少申报或未申报个税案件,均为主管局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更正申报的方式,其中有2则案例载明系通过CRS交换数据得到未申报线索,另有3则案例分别涉及非交易过户股票、境外所得未申报、境外所得未进行年度汇缴。
(十二)不符合海南15%税收优惠政策被主管局通知要求补税
澄迈县税务局向3名自然人下发税务事项通知,通知纳税人不符合海南自贸高端紧缺人才规定、在海南实际居住天数不满183天等事由,并以不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22]31号)为由要求纳税人更正申报并补缴个税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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