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信发函〔2022〕8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十五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等规定,经审查,决定准予安徽省电子认证管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电子认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等 3 家机构申请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延续,《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变更信息详见附件。
特此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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