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德阳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文章来源:德阳市科学技术局 | 作者:德阳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 2022-05-09 | 3700 次浏览 | 分享到:

德阳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德阳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德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深入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德府发〔2021〕8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市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结合相关部门意见,我局研究起草了《德阳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本次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2年6月7日,请于2022年6月7日18:00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市科技局高新科。

 

联 系 人:李大亨、田霞

联系电话:0838-2501665

邮    箱:565352258@qq.com

 

附件:德阳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德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5月9日 

德阳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管理办法(试行).doc   



德阳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

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暂行办法》(川科高〔2020〕21号)和《德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深入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德府发〔2021〕8号)等文件精神,强化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动在德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是指企业为增加知识存量以及涉及已有知识的新应用而进行的创造性、系统性工作,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种类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研发投入是指企业为实施研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全部经费支出(不含财政科技投入)。本办法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是指在德阳市科技计划中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开展两类补助,一是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增量部分直接给予后补助(以下简称“市级直补”),二是对各区(市、县)及各重点产业功能区(以下统称“地区”)用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财政经费投入给予后补助(以下简称“地区补助”)。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补助对象包括企业和地区两类。

第五条 申请市级直补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未发生安全、环保等事故。

(二)核算周期内(具体年度以申报通知为准,通常为两年)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且研发投入增量超过500万元(含)、低于1000万元。

(三)规模以上企业应在核算周期内向统计部门报送了研发活动数据,且较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增量超过500万元(含)。

第六条 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可以只提供核算周期末年报税务部门和统计部门的研发投入数据,核算周期首年研发投入按零测算。

第七条 对研发投入增量超过100万元(含)、低于500万元的企业,由各地区制定政策支持。对研发投入增量超过1000万元(含)、营业收入规模超过5000万元(含)的企业,推荐申报四川省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对研发投入增量超过1000万元(含)、营业收入规模不足5000万元的满足条件的企业,纳入市级直补支持范围。

第八条 申请地区补助的各地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行制定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政策,包括补助条件、标准和程序等。享受各地区研发投入补助的规模以上企业必须按要求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研发投入数据。

(二)各地区在上一年度组织实施了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政策,并有地区财政资金投入。

第九条 核算周期内已经享受了四川省、各地区制定的研发投入补助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申报本办法规定的市级直补。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十条 市级直补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以企业核算周期末年和核算周期首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其中,对规模以上企业最高按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3%给予补助,对规模以下企业最高按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当年财政预算情况,在当年申报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同等条件下,市级直补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瞪羚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十二条 地区补助以上一年度各地区用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财政经费投入总额的不高于8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各地区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当年财政预算情况,在当年申报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发布通知。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年度申报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通知,明确相关要求、具体流程等。

第十四条 组织申报。申报市级直补的企业按申报通知提交补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地区补助由各地区科技主管部门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初审推荐。申报市级直补的企业材料由各地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统计、税务部门进行审核,拟定本辖区直补企业名单及补助额度,并与同级财政、统计、税务部门会签后将汇总表报市科技局。申报地区补助的材料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审核。

第十六条 汇总核定。市科技局汇总各地区上报材料,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共同核定市级直补补助名单及补助额度,提出对各地区的补助方案,并按程序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资金下达。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报批后拨付下达。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按照当年申报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通知要求,申报市级直补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德阳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表》。

(二)报送给税务部门的企业核算周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

(三)规模以上企业需提供核算周期内规上企业研发统计年度报表(含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第十九条 申报地区补助的应由各地区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计部门、税务部门按要求提供上一年度地区财政用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经费统计报告、资助明细表、资金下达文件等材料。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奖补资金申请企业为项目申报的责任主体,负责履行申报义务并承担主体责任,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对以前年度研发费用进行调整,导致与申请后补助项目的内容不符合,出现补助金额增减变化或者不符合取得财政补助条件的情况,应及时书面告知市科技局。

第二十一条 建立跨部门会审制度。由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参与,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组织政策制度制定、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拟定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指导各地区出台激励企业研发投入政策等工作。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下达等工作。

市统计局主要负责审查企业研发投入报统情况,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反馈市科技局。

市税务局主要负责对申报企业依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的研发费用与税务系统的申报记录进行一致性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反馈市科技局。

各地区科技、财政、统计、税务部门分别履行上述相应管理职责。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级财政补助经费由被补助单位自主安排用于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及研发投入相关活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应严格执行《德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德市科发〔2019〕106号)和《德阳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德市科发〔2020〕2号)等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将会同地区相关管理部门对获得补助的企业开展不定期抽查,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追回财政资金,将企业列入失信名单,企业十年内不得申请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科技、财政、统计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负责奖补资金的绩效管理。市科技局应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工作需要,适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获得奖补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各级科技、财政、统计、税务部门等应建立交流通报、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共享。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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