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教育立城目标,打响优质教育牌,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文化旅游体育局近期开展了教育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办法的起草工作,经过多次集中起草、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形成了《成都东部新区教育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相关主体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在2022年8月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成都东部新区市民中心文化旅游体育局,请在信封上注明“教育人才新政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89267999@qq.com。
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2年7月27日
附件
成都东部新区教育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实施教育立城目标,根据《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创业天府”行动计划加快打造西部人才核心聚集区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成委发〔2016〕1号)和《成都东部新区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结合成都东都新区教育特点和岗位要求聘用。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东部新区教育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的引进和培育。
第二章 人才条件
第三条 人才引进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具有致力于教育事业发展的理想信念和职业素养;
4.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5.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6. 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7.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8.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年龄要求
新引进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0周岁,博士年龄不超过35周岁;中级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40周岁;副高级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正高级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优秀退休教师年龄不超过63周岁。特别优秀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人才引进政策
第四条 引进人才分类
按照人才层次从高到低依次分为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四类。
(一)国内外顶尖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近10年,被中共中央国务院、教育部评定为全国教育类专家荣誉称号者;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全国教育领先区域领头人。
(二)国家级领军人才。近5年,国家级教学名师;全国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获评者;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全国教育领先区域教育教学科研领头人。
(三)地方级领军人才。省学术与技术带头人;享受四川省或成都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近5年,荣获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主要负责人;近8年,省特级教师、教书育人名师、名校(园)长;近5年,副省级城市特级校(园)长、特级教师获评者。
(四)高级人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的教师;取得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的国内外高校毕业生(国外高校取得的学历及学位必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近5年,荣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市级二等奖及以上主要负责人;黄炎培职业教育奖优秀校长奖获得者;近5年,地市级特级教师、特级校(园)长、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教坛新秀、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获评者。
满足上述条件人员,经成都东部新区教育人才领导小组考核认定后,确定为新区相对应等级人才。
第五条 引进人才薪酬
按照责、权、利一致原则签订工作协议,确定岗位职责、待遇和聘任期限等相关事宜,实施合约管理。
第六条 引进人才资助
(一)国内外顶尖人才。给予总额500万元资助(税前);
(二)国家级领军人才。给予总额300万元资助(税前);
(三)地方级领军人才。给予总额100万元资助(税前);
(四)高级人才。给予总额50万元资助(税前)。
支付办法:自引进人才工作的次年起,分5年按年均额度经考核后发放。
第七条 统筹成都东部新区教育系统编制,高层次教育人才引进用编审批“绿色通道”。
第八条 对经认定的成都东部新区教育人才,在符合人才安居资格的情况下,给予同期优先购房支持(在同期总房源中优先划定一定比例予以保障),其中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50平方米;地方级领军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高级人才租购享受优惠政策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5平方米。
第九条 经认定的高级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子女可在东部新区不受户籍及居住地限制选择学校及幼儿园。
第十条 经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每年享受一次专门体检活动、一次专家疗养活动;地方级领军人才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就医时享受定点医疗机构绿色通道。
第四章 人才培育政策
第十一条 文化旅游体育局组织实施教育人才培养计划及教师培养“十大项目”,为教师素质提升搭建平台,鼓励本地教师创先争优。
(一)成都东部新区学校培养的在职在岗的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教育专家,全国优秀教师、省特级教师、省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省学科带头人以及相同级别奖励获得者,经考核认定,5年内给予总额12万元资金资助。
(二)成都东部新区学校培养的在职在岗的成都市特级教师、市(州)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市(州)学科带头人、区级学科带头人获得者,经考核认定,5年内给予总额9万元资金资助。
支付办法:经认定后次年起,分5年按年均额度经考核后发放。
第十二条 在成都东部新区任职的教师满足第四条标准,可申请相应类别人才认定。经成都东部新区教育人才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可至多享受一次第六条对应资金资助。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人才引进。由学校提出引才申请并报文化旅游体育局审核,由文化旅游体育局研究并制定引才计划报党群工作部,党群工作部制定引才实施方案,经成都东部新区人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地人才认定。成都东部新区党工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地教育人才标准,经教师自主申报、学校推荐、文化旅游体育局初审、党工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公示拟认定名单,党工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东部新区本地人才认定名单。
第六章 人才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人才考核管理
(一)成都东部新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每年7月对成都东部新区教育人才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发放人才资助。
(二)引培人才认定有效期为五年,资助资金从次年开始分5年发放。有效期到期后,应当在到期前三个月按照域内人才认定制重新认定,没有认定或认定未通过者,不再享受相关资助和服务保障待遇。
(三)引进人才在成都东部新区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
(四)引培人才享受政策优惠购买的住房,三年后方可办理不动产证,八年后方可入市交易。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成都东部新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七条 教育人才享受本办法激励政策后不再享受新区其他人才政策。
附件:成都东部新区教育人才考核管理办法
附件
成都东部新区教育人才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成都东部新区教育人才项目考核机制,提高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成都东部新区教育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师德为先、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强化示范的原则开展考核工作,重点考核实际成效﹐确保结果信服。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成都东部新区教育党工委的领导下,由文化旅游体育局教育处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四条 入选成都东部新区教育人才的各层次人才。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对教育人才考核,围绕师德师风表现、教育教学实绩、示范辐射作用、教育科学研究、师生综合评价等方面开展。
(一)师德师风表现主要考核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情况;
(二)教育教学实绩主要考核教育教学工作、实践与创新成果情况;
(三)示范辐射作用主要考核专业示范、引领辐射情况;
(四)教育科学研究主要考核课题研究、论文论著情况;
(五)师生综合评价包括单位测评满意率、课堂教学满意率。
第六条 考核采用量化指标进行评价,满分为100分。其中师德师风表现10分,教育教学实绩30分,示范辐射作用30分,教育科学研究20分,师生综合评价10分。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严重不足;
(二)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既定工作目标与任务;
(三)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四)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五)违反师德规范或违纪、违法造成恶劣影响;
(六)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七条 考核每年开展1次。
第八条 考核流程。
(一)自查。入选教育人才对照考核内容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提交至工作单位。工作单位对照考核内容开展自查并形成单位自查报告。上述自查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由工作单位统一报送至教育处。
(二)实地考核。教育处根据自查报告情况,牵头组织实地考核,形成年度考核结果,报教育党工委审定。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九条 根据考核结果按年度发放人才补贴。
(一)考核优秀,全额发放当年奖励补贴。
(二)考核合格,按照比例发放当年奖励补贴。
(三)考核不合格,暂缓当年奖励补贴发放。
(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取消人才称号及相应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东部新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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