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成都市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作者: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 2025-08-15 | 2 次浏览 | 分享到:

按照省能源局相关政策要求,为规范我市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动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网络的建设布局,我局牵头起草了《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挂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因执行上级政策需要紧急出台该文件,故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期限,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8月15日-8月22日,欢迎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如有意见建议,将意见或建议以电子邮件(邮箱cdsd1c@163.com)形式反馈至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电力处,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应在相关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成都市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8月15日

(联系人:罗军;联系电话:61885848)

点击查看附件: 20250815附件

附件

 

成都市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23〕197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川财建〔2023〕30号)、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开展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清算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规范我市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动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网络的建设布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换)电基础设施,主要是:

(一)公用充电桩,指在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及酒店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公路服务区、医院、园区景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或是利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环卫、物流等专属场站同等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换电设施,指通过电池更换方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相关设施的总称。

(三)“智慧小区”项目,指在居住小区内按照“统建统服,有序充电”模式,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安全管理且具有主动错避峰有序充电功能,具备企业负荷管控平台,并能够通过平台调整充电时序和功率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监管平台是指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市级监管平台按照《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成经信能源〔2024〕7号)组织对全市公用充电设施项目、“智慧小区”项目进行评星考评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于2023年、2024年下达成都市的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中的任务配套资金,包括激励资金未使用完部分,合计11571.01万元。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五条  补贴对象为成都市范围内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投运、可正常使用、符合相应国家和行业标准且已接入省级、市级监管平台的公用充电设施、换电设施和“智慧小区”项目。

第六条  已取得省级、市级补贴的充电设施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  申报补贴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应属于乡乡全覆盖、高速公路服务区、景区及其他领域。乡乡全覆盖、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及其他领域充电设施单枪功率不小于60千瓦;“智慧小区”充电设施单枪功率不小于7千瓦。“共享型”换电站能够服务3个及以上汽车品牌。

第八条  以下充换电基础设施不纳入补贴范围:利用专属停车位为专用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建筑物及公共停车场配建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直接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仅为单一汽车品牌车辆提供换电服务的换电设施。居民小区个人自用充电设施,以及由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无偿配套的充电设施。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主体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包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等相关内容。近三年在专项审计、补贴申报、监督检查、安全管理等方面未发生过违法违规等情况。

第十条   申报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应接入市级监管平台、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公用充电设施项目应接入“川逸充”APP。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应是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主体;投资主体变动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多个投资主体的应委托一个投资主体申报并附相关委托说明。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应于申报周期内建成投运,投运时间以验收合格报告日期为准。公用(贸易结算用)充电桩须完成当地市场监管局备案并取得强制检定报告(“智慧小区”充电设施项目不纳入)。

第十三条   申报公用充电场站、“智慧小区”补贴的项目需取得场站考核考评星级标准;未参与评级的场站的按照最低标准计算。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川发改能源规〔2023〕137号)相关规定。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十五条  公用充电设施项目补贴标准为:三星等级,标准为180元/千瓦;二星等级,标准为130元/千瓦;一星等级,标准为90元/千瓦;一星以下等级,标准为10元/千瓦。单个场站最高补贴20万元。

第十六条  “智慧小区”充电设施项目补贴标准为:三星等级,标准为1260元/车位;二星等级,标准为1000元/车位;一星等级,标准为740元/车位;一星以下等级200元/车位。单个小区最高补贴6万元。

第十七条  换电设施项目补贴标准:对纳入成都市试点范围的换电设施项目按270元/千瓦给予建设补贴,单个站最高30万元。

第十八条   本次补助兑现,若符合补助条件的申报补助资金超过省级补助资金总额度,则同比例下调各项补助标准。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按照“预下达、后清算”模式开展,按照以下程序组织进行申报:

(一)发布通知。市经信局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

(二)材料报送。申报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三)项目初审。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发改、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联合上报市经信局。

(四)信息核实。市经信局委托市级监管平台对申报项目进行线上线下信息核实。

(五)项目审计。市经信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六)项目公示。市经信局会同市级部门对相申报材料进行审评,在官网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七)资金拔付。审核后符合补贴条件的,根据资金拨付程序由相关区(市)县财政局拨付至企业。

 

第六章  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一)项目建设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申报汇总表,建设补贴资金验收表;

(二)投资主体和充电运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承诺书;

(四)区(市)县级以上项目立项备案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五)公用(贸易结算用)充电桩的强制检定报告;

(六)充电桩购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充电桩保险单据;

(七)申报项目现场照片(电子版格式为:JPG/JPEG,分辨率不低于300像素,不少于2张),申报项目接入市级监管平台(由市级监管平台统一推送省级监管平台)信息截图;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智慧小区”充电设施项目申报材料要求如下:

(一)项目建设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申报汇总表,建设补贴资金验收表;

(二)投资主体和充电运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

(三)小区管理单位与充电运营商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加盖运营商公章);

(四)企业承诺书;

(五)区(市)县级以上项目立项备案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六)充电桩购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充电桩保险单据;

(七)申报项目现场照片(电子版格式为:JPG/JPEG,分辨率不低于300像素,不少于2张),申报项目接入市级监管平台(由市级监管平台统一推送省级监管平台)信息截图;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换电设施项目申报材料如下:

(一)项目建设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申报汇总表,建设补贴资金验收表;

(二)投资主体和充电运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承诺书;

(四)区(市)县级以上项目备案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五)申报项目现场照片(电子版格式为:JPG/JPEG,分辨率不低于300像素,不少于2张),申报项目接入市级监管平台(由市级监管平台统一推送省级监管平台)信息截图;

(六)充电桩购置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充电桩保险单据;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详细申报材料以申报通知为准,以上资料电子档1份,纸质档3份(自留1份,属地主管部门1份,市经信局1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开展申报、核查审计、公示、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及拨付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配合部门做好资金预算保障,督促指导部门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

第二十五条  各区(市)县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换)电设施的主体责任,加强项目的审核和资金管理,同时按要求做好相关绩效评价,确保奖励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二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项目情况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国家相关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中激励资金部分,已按照2020年市经信局等3部门印发《成都市支持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充换电设施部分)》(成经信办〔2020〕1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纳入本办法补贴范围的充换电设施,不再按照《成都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政策措施实施细则》(成经信规〔2024〕3号)组织申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依法依规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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